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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06-21 19:54:00 来源:山东卫生计生微信号 作者: 【 】 浏览:1141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医改成果,探索适合山东省实际的改革模式,推动全省医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推进政策落实,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建立覆盖城乡所有社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山东。  

二、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继续深化潍坊市、东营市、威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增济南、青岛、滨州3个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确保6月底前,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属公立医院随所在市改革同步推进。积极协调部队、行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公立医院长效运行机制。所有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市、县级财政要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落实政府补偿政策。省级财政对新启动综合改革的设区市,综合考虑辖区内城市公立医院覆盖人口、医院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上不增加。推进潍坊市、东营市、威海市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工作。(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落实《关于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6〕28号)要求,开展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和新增人员备案工作,由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确定人员控制总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公立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根据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公开招聘,可通过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医院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研究做好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公立医院权责关系,建立以理事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组织架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运营权,完善监督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估和绩效考核。健全完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可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制定省属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组织对省属公立医院开展考核和公众满意度评价,确定考核成绩和等次。公立医院要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内部考核与奖惩。(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分别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指标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并量化我省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控体系,实现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高,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各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健全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不断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联网结算。改造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做好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对接工作,推进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山东保监局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我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落实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和超支分担制度,指导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完善总额控制指标确定、分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科学选择付费方式,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医保基金对医疗服务的约束引导作用,增强医院自主控费的积极性。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与运行机制。指导各市做好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拨付大病保险资金,督促商业保险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改进经办服务工作,促进大病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健全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统一考核标准,增强考核公平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山东保监局负责)

  (四)建立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出台关于开展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顺畅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山东保监局、省总工会负责)

  (五)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加快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保险和医护人员执业综合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促进医疗纠纷化解,并逐步覆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山东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深化分级诊疗工作试点。总结潍坊、东营、威海3市和章丘市等22个县(市、区)试点经验,扩大分级诊疗开展的区域和病种数,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完善分级诊疗政策。按照山东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开展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推动急慢分治。制定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标准。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畅通双向转诊渠道。以畅通向下转诊为重点,建立绿色通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的双向转诊渠道。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至少与2家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加强医疗、医保工作衔接,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制订合理的管理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医院之间自由组合,建设松散式、紧密式、集团式等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探索建立基于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机制的打包支付方式,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双向转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加大医保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就诊医保报销比例。完善不同病种、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人员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未经转诊的适当降低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继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对未达标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增强中心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求。各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坐诊。启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省所有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全部达到规定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完善签约服务和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在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东营市、威海市、滨州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市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做好家庭医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签约与医保政策衔接工作,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和第二批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完善妇儿用药、急(抢)救用药、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措施,协调推进临床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储备管理。鼓励以市为单位组成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议价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鼓励潍坊、东营、威海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向医院拨付周转金力度,具体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构建药品流通新秩序。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供应工作的监管,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强化对中标生产企业的定期通报、社会公示、诚信记录、违规约谈、市场清退、动态补位等措施,规范药品配送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相关政策。强化部门合作,支持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强化药品质量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加强健康促进工作,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二)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省、市人口健康云平台建设步伐和卫生计生信息专网建设,逐步推进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对接,实现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全面实施基层卫生计生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制定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领域、市场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研究制定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全科医生培养等政策措施,探索县管乡用、县乡村一体化等基层人才管理模式。探索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改革,研究制定更加贴合实际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深化中医药综合改革。继续完善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探索中医分级诊疗模式,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人群覆盖率。推进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抓好青岛、威海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五)编制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编制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按照国家确定的各级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构建分工明确、体系完整、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指导市、县分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落实鼓励社会办医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电、气、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相关政策。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以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鼓励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负责)

  (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对医改工作中涉及全局、推动难度大的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医改工作倾注更多精力,带头调查研究,盯上靠上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医改领导小组作用,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动“三医联动”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上下畅通、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组织实施机制,使国家和省政府各项医改任务和政策及时有效地落实,确保医改工作顺利推进。尽快理顺医改工作管理体制,为深化医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配齐配强医改工作力量,组建一支业务精通、能打硬仗的医改干部队伍。要完善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医改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围绕医改任务和重点工作,建立医改工作定期督查制度。省医改办要进一步加强医改工作统筹协调,及时通报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做到月调度、季报告,对改革滞后的地方通过督导促进整改;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今年,省政府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列为省政府重大决策督查事项,目的是以督查促进改革任务落实。各市要将医改工作考核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健全考核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增强改革动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反映“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医改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活力,传递医改的正能量。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改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Tags:医疗改革 责任编辑:滨医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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